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 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 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本公司其他章則、辦法、公 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七十五條第十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二項、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十條第五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二 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或未依 前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本公司得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