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 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 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見書。 上市公司應將前項意見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 式、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及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 本公司繼續上市等項目,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 討論。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一項所稱三年內係以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三年,已依本 條規定辦理者免再計入。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上市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提請上市公司 股東會決議通過。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 一、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三、重要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價格訂定依據、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 特定對象。 四、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 本國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符合本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 司,視為前條及本條所稱重要子公司。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