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5-1 條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
    場簽章。
(一)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
      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其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證明文件。
(二)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
      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
      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三)委託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依本公司「證券商受理線
      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辦理。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
    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
    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
    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三、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
    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四、委託人為非法人團體者,應以其負責人之個人名義開戶,將團體名稱
    併列於戶名內,並由其負責人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
    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
    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如係免扣繳所得稅者,須另附「所得稅免扣
    繳證明」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
五、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理
    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
    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前項第二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
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
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第 80-1 條
證券經紀商之營業櫃檯、交易室,除董事長、總經理、營業部門經理、分
公司經理、內部稽核人員、法令遵循人員及前條第一項登記合格之業務人
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