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 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後,提請上市公司股 東會決議通過: 一、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預計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 對上市公司之影響。 三、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預計降低之持股比例、價格訂定依據、股權 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四、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 上市公司因其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降低對該子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股(或出資額)達前條第一項標準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該項 所列相關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上市公司因其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致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須 向該市場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出具承諾者,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上開 承諾事項對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之影響進行審議, 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 前項承諾事項及董事會決議內容,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完整報告。 第一項及第四項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 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 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依本條設置特別委員會者,其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應 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