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8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九款、第七十七條、第八十
    條第一項或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如期繳納過怠金者。
四、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證券商有違反本公司其他章則、使用市場契約等有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
情節輕重課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得課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違約金。
證券商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再次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