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 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員工未檢具其機關同意書者。 三、本公司員工未檢具本公司同意書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五、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但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有價證券 者,不在此限。 六、受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但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者,不在此限。 七、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八、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九、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或代表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 十、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轉換為自行買賣之委託買 賣帳戶者。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 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 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 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 ,不在此限。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本公司即轉 知各證券經紀商。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證券經紀商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委託人預收 足額款券。 前項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