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9-2 條
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
回其股份者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投資人,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訂之專業機構投資
    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
    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具有兩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
    人: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