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九款、第七十七條、第八十 條第一項或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如期繳納過怠金者。 四、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證券商有違反本公司其他章則、使用市場契約等有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 情節輕重課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得課新臺幣四百萬元之違約金。 證券商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再次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