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1.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之第 75-6、77 條條文、增訂第 77-10 條 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 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二、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 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 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 本公司加具意見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 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證券經紀商奉准設置國內分支機構者,於奉頒許可證並依第一百一十八條 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後,始准開業。 證券經紀商奉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者,於奉頒許可證後,始准開業。
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 著位置。
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暨相關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辦理。 證券商應將依前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檢送本公司各一 式二份,本公司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 證券商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 報證券商轉投資事業基本資料暨證券商本身及轉投資事業持有上市(櫃) 有價證券期末持股數、持股成本、以我國上市(櫃)有價證券為標的從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資料及取得與處分重大資產交易資訊;且證券商轉 投資事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證券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股東常會 承認後二十日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一式三份函送本公司。 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函告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項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銀行存款明細表暨各項 附表(均含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部分),於次月七日前以電子媒體向 本公司申報。 證券商各項財務報告、月計表,本公司並以書面或電子媒體供公眾閱覽。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於次月十日前以電子媒體向本公 司申報;其編製及計算方式,依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本公司並依主 管機關規定項目每季揭露之。 證券自營商應按月編造庫存證券月報表,於次月七日前以電子媒體向本公 司申報。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應以電子媒體申報者 ,由本公司公告;其申報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第四項規定應檢送之各項資料,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加送; 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應以電子媒體申報者,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通 知證券商以書面加送,證券商應於限期內送達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