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
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五,
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                            
一  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 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 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三) 前一年度更新 (正) 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財
      務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四) 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
      當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
      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五) 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 (或銷貨) 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 總
      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六) 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股東權益百分
      之三或一億元以上者。                                      
 (七) 當期對關係人之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產
      比率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 (含) 以上;或
      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含) 以上者。  
 (九) 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
      證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者。                  
 (十) 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
      三以上者。                                            
 (十一) 財務比率不佳者。                                        
 (十二) 下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且金額
        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1 約當現金減少。                                        
        2 應收款項增加。                                        
        3 存貨增加。                                            
        4 預付款項增加。                                        
        5 長短期投資增加。                                      
        6 短期負債增加。                                        
        7 遞延資產增加。                                        
        8 利息費用減少。                                        
        9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1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十三) 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百
        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
        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四) 投資於上市 (櫃) 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十五) 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
        公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或非審計公費達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者。                                          
 (十六) 公司及其集團企業支付會計師事務所之公費合計占該會計師事務
        所公費收入之特定比率以上。                              
二  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 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 經營權有重大變更 (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 者。              
 (三) 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 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五)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六) 凡達到前款第五、六、八目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財務報
      告實質審閱者。                                            
三  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 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 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或同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集團企業。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一  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二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
    之五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三億元者。                            
三  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稅前純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前純
    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且
    金額達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稅
    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五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三億元者。          
四  初次上市或現金增資股掛牌日後三個月內,更新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
    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且金額逾二億元者。      
五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二億元或
    更新 (正) 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六  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6 條
實質審閱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
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四條第二項第
二款第四目列為必要受者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
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相
關審計準則公報執行查核或核閱。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上開規定,應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
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