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本作業程序就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抄送或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重編之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公 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辦理編製、更新、更正 、重編之財務預測及相關資料審閱之。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檢送之財務預測報告除第十一條不予適 用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審閱之。
形式審閱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時對於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 報書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意見,且 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於形 式審閱財務預測時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 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應將具體處理方式或 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有 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 關單位協同辦理者,應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 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對前項發現有重大缺失之公司,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 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 ,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 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審閱財務報告若有共同缺失,須定期通函上市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主管 機關。
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 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依第四條第二項選定之受查公司名稱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實質審閱工作再陳報主管機關 備查。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實質審閱期間。 財務預測或依處理準則規定申報之變動說明應於上市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 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 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原因,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上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務 預測,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後發現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項時,本公司得函知該上 市公司處記缺失一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 ,並列入平時管理公司之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一 未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 (正) 財務預測者。 二 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 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 未依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五 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 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