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
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半年
度、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
三列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 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 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
      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
      比率者。
 (三) 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 (或銷貨) 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 總
      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以上且
      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四) 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以
      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五) 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 (除進銷貨交易以外) 占該期期末
      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六)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 (含) 以上。
 (七) 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
 (八) 財務比率不佳者。
 (九) 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十) 其他非財務事項
      1財務主管辭職。
      2內稽主管辭職。
      3研發主管辭職。
      4更換會計師 (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
      5董監事持股異動。
      6獨立董監事席次不足。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 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 經營權有重大變更 (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 者。              
 (三) 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 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五) 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虧損持續擴大者。
 (六) 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達三○%以上者。
 (七) 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者,而未於
      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九) 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資本額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十) 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一)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 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 非審計公費較高者 (年報適用) 。
 (三) 集團企業指標權數較高者 (年報適用) 。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一  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二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
    之五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三億元者。                            
三  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稅前純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前純
    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且
    金額達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稅
    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五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三億元者。          
四  初次上市或現金增資股掛牌日後三個月內,更新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
    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且金額逾二億元者。      
五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二億元或
    更新 (正) 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六  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9 條
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
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依第四條第二項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
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一個月內完成
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財務預測或依處理準則規定申報之變動說明應於上市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
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
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原因,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上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務
預測,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