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 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 列標準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半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 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上市公 司(不含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財務項目: 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2.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一定金額或達公 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 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或銷貨) 總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以 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 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 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 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或期末資金 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一○%以上者。 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或期末背書保 證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8.財務比率不佳者。 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0.每股淨值偏低。 (二)非財務項目: 1.財務主管辭職。 2.會計主管辭職。 3.內稽主管辭職。 4.研發主管辭職。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董監事持股異動。 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 監酬金不合理。 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董監實際 持有股數達五○%以上者。 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者,本季得 排除列入選案。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 得不列入: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五 ○%以上者。 (五)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稅前損益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 三○%以上者。 (六)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者,而未於 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七)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八)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 者。 (九)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股東權益 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十一)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 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十二)公布財務注意資訊專區本季增列之公司。 (十三)合併財務報表風險指標較高之選案公司。 (十四)合併財務報表之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股東權益比重偏高者。 (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其他隨機選案標準。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一、上市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 (一)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 分之三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者。 (三)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稅前純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前 純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達百分之二 十且金額達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 編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二億 元者。 (四)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二億元 或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五)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二、上市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 (一)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當季稅前純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 務預測當季稅前純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 元者。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 純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 (三)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數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 一億元或當季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三、稅前純益預測數以區間估計表達者,依前款規範選案,計算稅前純益 衰退幅度時,係採原編及更新(正)後財務預測當季稅前純益數區間 上下限之算術平均數。 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