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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
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
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執
行查核或核閱。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上開規定,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逐案檢附
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第 7 條
形式審閱財務報告時對於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件不全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之核閱報告,且影響
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於形式審
閱財務預測時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
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應將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
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有
缺失或遺漏等情事,應函請上市公司確實改善,若屬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
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
應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對前項發現有重大缺失之公司,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
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
,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
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審閱財務報告若有共同缺失,須定期通函上市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