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Places of Business and Facilities of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s
伍、證券商遷移營業處所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員工安置計畫。 二、公司與企業工會協商會議紀錄或勞資會議紀錄(無企業工會者適用) 。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陸、證券商不得在營業處所外之相關場地及設備裝設任何競價資訊設備。
柒、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應依本公司證券商閒置 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注意事項辦理。
捌、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違規使用或危險建 築物,勒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命令其改善而逾期不予改善或採取其 他必要措置者,本公司得依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第五 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