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證券商對本公司違背交割義務,經處理後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應先 扣抵該違約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及其孳息,如有不足時,其代償順序如次 : 一 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三項提列之特別結算基金。 二 各證券商依第三條第一項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及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二 項所提列之特別結算基金,按其所提數額比例分擔之。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特別結算基金,經動用後不予補足。 第一項第二款分擔之數額,各證券商及本公司應於限期內補足。 對違約證券商追償所得之款項,應按比例發還第一項代償差額及費用之證 券商與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