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機構選派:
一  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推派代表八人。
二  本公司三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及辦事員若干人
,由主任委員派任之。
第 6 條
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本基金保管、運用情況之了解。
二  證券商財務、業務等相關資料之調閱。
三  調閱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有關之資料,本公司相關
    部室代表應列席備詢說明。
四  得視前二款調閱結果,為下列之處置:
 (一) 請本公司派員稽查特定證券商財務業務。
 (二) 要求特定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其具體辦法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 依本公司規章調整特定證券商得申報之買賣金額或限制、暫停或回
      復其買賣。
 (四) 本基金追償,發還等事項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