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機構選派: 一 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推派代表八人。 二 本公司三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及辦事員若干人 ,由主任委員派任之。
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本基金保管、運用情況之了解。 二 證券商財務、業務等相關資料之調閱。 三 調閱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有關之資料,本公司相關 部室代表應列席備詢說明。 四 得視前二款調閱結果,為下列之處置: (一) 請本公司派員稽查特定證券商財務業務。 (二) 要求特定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其具體辦法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 依本公司規章調整特定證券商得申報之買賣金額或限制、暫停或回 復其買賣。 (四) 本基金追償,發還等事項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