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本辦法所稱收盤價格,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 收盤價格。
外國債券之買賣申報價格、委託人委託買賣成交後其成交價金及手續費之 計算暨交割以左列二種方式之一為限: 一 買賣申報價格、成交價金及手續費之計算暨交割均以新臺幣為之。 二 買賣申報價格、成交價金及手續費之計算暨交割均以外國貨幣為之。 前項成交價金應含依本辦法規定所計算之利息。手續費之計算以新臺幣為 計價單位者,依本公司債券交易手續費之規定;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者 ,由本公司另訂之。
(刪除)
外國債券買賣申報價格與數量之揭示,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第 五項規定。
外國債券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之決定原則 ,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