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8 條
外國債券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計首不計尾方式按實際
天數計算。
前項計息之規定,於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由順延時,順延期間依前項規定計息。
前二項之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為外國債券買賣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前。
第 22 條
外國債券在本公司市場買賣成交,應按幣別單獨編製「交割清單」。
以新台幣掛牌之外國債券,其交割價金應與普通交割買賣之交割價金合併
計算。
證券商對本公司款券之交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二、有應付外國債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三、有應收交割代價者,本公司依第二款規定確認無誤後,於成交日後第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通知指定銀行,辦理劃撥入帳。
四、有應收外國債券者,俟其依第一、二款規定完成交割,並經本公司確
    認無誤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第 23 條
證券商未依前條規定完成應付本公司外國債券交割者,應按該外國債券成
交日收盤價格及應付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
定帳戶後,由本公司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
前項證券商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且不得跨越債券還本付息日前第三個營業
日回補外國債券,若仍未補正交付債券時,應向收執「證券支付憑單」之
證券商進行議價買回或以原始成交價格百分之一百一十五強制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