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安定操作交易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Stabilization of Trades of Listed Securities
主、協辦承銷商應於前條規定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前一日,由該主辦承銷 商彙總填具申報書 (格式如附表一) 向本公司申報並副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 前項申報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執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及其營業所在地。 二 進行安定操作之有價證券名稱及種類。 三 進行安定操作之地點。 四 進行安定操作之時機、預定期間及開始日。 五 計劃用於安定操作之資金總額。 六 主、協辦承銷商於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開始日之前十日,於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明細。 七 其他經證期會規定之事項。
進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應每日逐筆記載安定操作交易情形,並於安定 操作期間,由主辦承銷商彙總作成安定操作報告書 (格式如附表二) ,向 本公司申報並副知證期會。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買進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二 買進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三 買進而未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四 其他經證期會規定之事項。
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安定操作申報書及報告書,應於申報本公司時將副本抄 送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及其他經證期會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該閱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