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承銷商應於前條規定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前一日,由該主辦承銷
商彙總填具申報書 (格式如附表一) 向本公司申報並副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
前項申報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及其營業所在地。
二、進行安定操作之有價證券名稱及種類。
三、進行安定操作之地點。
四、進行安定操作之時機、預定期間及開始日。
五、計劃用於安定操作之資金總額。
六、主、協辦承銷商於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開始日之前十日,於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明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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