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Trading on the Taipei Exchange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規定申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
第 9 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為有價證券合於櫃檯買賣者,應與其發行人訂立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並報本會備查。
第 10 條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終止,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或前條所定
契約之規定報請本會備查。
第 11 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櫃檯買賣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
,就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本會備查。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
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