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86 年 09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
  之四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依前二條規定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及承作
  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