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 之四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依前二條規定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及承作 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