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 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 。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前二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 ,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