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訂定之證券暨
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
第 32 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
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
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並報經本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