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訂定之證券暨期
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
第 19-3 條
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
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