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
動產。但證券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因
經營業務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所持有
營業用固定資產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之百
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