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 臺幣一千萬元。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五章及 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