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 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 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 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前二項比例,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規定增加或減少之。 前三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 本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但本會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