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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5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證券交易法令、本會章程、證券商業務規章或公平交易規則、本
    會決議案與本會其他有關之各項章則。
二、簽署並遵守會員自律公約。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費款,如逾期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者,依左
    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及其他費款滿三個月。
(二)警告:欠繳會費及其他費款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及其他費款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
      加本會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會員一切權益。已當
      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欠繳會費或其他費款滿一年,經停權仍
      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四、設有分公司者,應向本會申報,其有異動時亦同。
五、接受本會之諮詢及調查。
第 22 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
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會設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議核備
後派任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副
理事長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
。
第 27 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經理、主任、秘書
、組長、副組長、專員、幹事、辦事員、雇員、其他專業人員(職稱另訂
)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任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其待遇及服務規則等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31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及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綱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業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
十、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44 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加入之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
    壹萬貳仟元,均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參
    仟元。其入會未滿一年者,按入會月份比例計算之。
三、事業業務費:
(一)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或自營商業務,每月應繳納業務費壹仟元
      ,若會員公司每月有價證券(不含債券)交易營業額在五千萬元以
      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六‧五元;每月債券交易營業額
      在五千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二元。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二)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應須每次按承銷商代銷或包銷總金
      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代銷手續費或包銷報酬費率內提出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三)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有價證
      券承銷案件;或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業務,受理公開申購配售
      承銷案件之申購,每一案件應按各自所收公開申購處理費之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四)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
      銷案件,應按所收投標處理費之百分之零點五,繳納業務費。
四、捐助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利息收入。
七、基金之孳息。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各項經費收入,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
收支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