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會員代表,以證券商之董事、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 為限,而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為限。會員代表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 代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