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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第 43 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次(新台幣):
一、入會費:新加入之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應繳納入會費壹萬貳
    仟元,均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參仟元。
    其入會未滿一年者,按入會月份比例計算之。
三、登記年費:會員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每
    年應繳納登記年費伍仟元。其開業未滿一年者,按開業月份比例計算
    之。
四、事業業務費:
(一)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或自營商業務,每月應繳納業務費壹仟元
      ,若會員公司每月有價證券(不含債券)交易營業額在五千萬元以
      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六‧五元;每月債券交易營業額
      在五千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二元。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二)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應須每次按承銷商代銷或包銷總金
      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代銷手續費或包銷報酬費率內提出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三)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有價證
      券承銷案件;或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業務,受理公開申購配售
      承銷案件之申購,每一案件應按各自所收公開申購處理費之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四)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
      銷案件,應按所收投標處理費之百分之零點五,繳納業務費。
(五)會員因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壹萬元。
(六)會員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
      仟元。
(七)會員因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五、捐助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利息收入。
八、基金之孳息。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各項經費收入,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
收支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