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本會經費收入如次(新台幣): 一、入會費:新加入之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應繳納入會費壹萬貳 仟元,均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參仟元。 其入會未滿一年者,按入會月份比例計算之。 三、登記年費:會員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每 年應繳納登記年費伍仟元。其開業未滿一年者,按開業月份比例計算 之。 四、事業業務費: (一)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或自營商業務,每月應繳納業務費壹仟元 ,若會員公司每月有價證券(不含債券)交易營業額在五千萬元以 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六‧五元;每月債券交易營業額 在五千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二元。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二)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應須每次按承銷商代銷或包銷總金 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代銷手續費或包銷報酬費率內提出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三)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有價證 券承銷案件;或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業務,受理公開申購配售 承銷案件之申購,每一案件應按各自所收公開申購處理費之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四)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 銷案件,應按所收投標處理費之百分之零點五,繳納業務費。 (五)會員因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壹萬元。 (六)會員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 仟元。 (七)會員因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五、捐助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利息收入。 八、基金之孳息。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各項經費收入,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 收支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