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8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及研究員若干人。
前項名譽理事長之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及研究員之聘期一年
。
第 43 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次(新台幣):
一、入會費:新加入之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應繳納入會費壹萬貳
    仟元,均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參仟元。
    其入會未滿一年者,按入會月份比例計算之。
三、登記年費:會員經營財富管理業務、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或代
    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每年應分別繳納登記年費伍仟元。其開業未滿
    一年者,按開業月份比例計算之。
四、事業業務費:
(一)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或自營商業務,每月應繳納業務費壹仟元
      ,若會員公司每月有價證券(不含債券)交易營業額在五千萬元以
      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六‧五元;每月債券交易營業額
      在五千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二元。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二)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應須每次按承銷商代銷或包銷總金
      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代銷手續費或包銷報酬費率內提出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
(三)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有價證
      券承銷案件;或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業務,受理公開申購配售
      承銷案件之申購,每一案件應按各自所收公開申購處理費之百分之
      一,繳納業務費。
(四)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
      銷案件,或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業務,協助辦理競價拍賣案件
      ,應按各自所收投標處理費之百分之零點五,繳納業務費。會員因
      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案件
      ,應按所收得標手續費之百分之零點三繳納業務費。
(五)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
      銷案件,應按所收圈購處理費之百分之零點三,繳納業務費。
(六)會員因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壹萬元。
(七)會員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或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每月應分別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八)會員因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九)會員因發行權證業務,每檔應繳納參仟元業務費。該項業務費以公
      積金方式,作為權證等新金融商品共同宣導與行銷使用。
(十)會員因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全業務者,每
      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壹萬元,經營國際證券業務部份業務者,每月
      應繳納管理服務費陸仟元。
      上開收費標準於開放外幣與新台幣間結匯業務後,依理事會議決議
      調整之。
(十一)會員因專營基金銷售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五、捐助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利息收入。
八、基金之孳息。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各項經費收入,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
收支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