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廣告,指利用下列之傳播媒體,對證券業務及相關之事務向不 特定多數人為宣傳者: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傳單、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廂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五、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六、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等電子媒體廣告。 七、與廣告活動相關之新聞稿。 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本公會會員之廣告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表示: 一、違背或抵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 資大眾之虞。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一、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金管會) 核准或同意經營某 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 宣傳。 十二、藉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 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 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十三、為其他經金管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證券商從事廣告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於 對外使用前,先經內部承辦人、審核主管審核簽章並填製自我檢查表 (格 式如附件一) 、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情 事後始得使用。 前項資料及審核紀錄自使用後應保存二年。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 ,應填具「會員廣告查證說明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二) ,通知該會員限 期改善。 該會員應就通知書所載事項逐項確認,於通知書送達五個營業日內填具「 會員廣告查證說明回覆函」 (格式如附件三) 回覆本公會。 該會員於限期內回覆表示異議者,本公會召開教育訓練委員會認定之。委 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請該會員派代表到場說明。該會員未將改善情形於限 期內回覆者,視為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