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表示 :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 資大眾之虞。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一、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 ,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之金融 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 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 傳。 十四、手續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或與其字義 相同之最高級用語,即推定為涉有手續費不當廣告、或廣告內容違 反誠信原則,造成多數同業困擾,並經理事會決議定案者,即推定 為涉有破壞同業和諧之情事。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 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或贈品最大獎項超過勞委會公布每月基本工資 120 倍者。 十六、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 有引人錯誤者。 十七、為其他經金管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除應遵守下列各該業務 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與自律機構之自律規範外,並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 為規範」規定辦理。 二、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時,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 辦理。 三、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業務時,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 規範」規定辦理。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時,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四、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 範」及其相關規定,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二)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 相關規定,並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五、從事有價證券承銷或再行銷售業務時,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 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承銷 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等承銷相關規定。 六、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買賣或推介業務時,應符合金管會、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會 之相關規定。
本公會會員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規 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並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管理 。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當向不特定 多數人進行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前,應依前項各會員所 訂之內部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填製自我檢查表( 格式如附件一),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投資人、違反本辦法 及相關法令之情事後始得使用。 前項資料及審核紀錄自使用後應保存二年。
本公會會員對不特定多數人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 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 一、事前申報: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促 銷廣告、贈獎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 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二、免申報: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 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 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 宣。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 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 或公告。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 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行為前申報案件,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 到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二個營業日即可生效。其申請使用期間以 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未申報或逾期使用者,依本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 第一前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 及其內容、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