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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除應遵守主管機關、下
列各該業務之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與自律機構之自律規範外,並應遵守本辦
法規定:
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時,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
    辦理。
三、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業務時,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
    規範」規定辦理。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時,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四、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
      範」及其相關規定,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二)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
      相關規定,並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五、從事有價證券承銷或再行銷售業務時,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
    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承銷
    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等承銷相關規定。
六、「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買賣或推介業務時,應符合主管機關、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本
    公會之相關規定。」
第 8 條
本公會會員對不特定多數人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
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
一、事前申報:
(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促銷廣告、
      贈獎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
      本公會提出申報。
(二)會員從事前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應於申
      報時出具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聲明書。(格式
      如附件二)
(三)價格促銷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 104
      年 4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9045 號函規定之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三)
(四)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
      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二、免申報: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
      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
      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
      宣。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
      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
      或公告。
(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業務。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
    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事前申報案件,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
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
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第一前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
及其內容、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