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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
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
則: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
    大眾之判斷。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
    之推斷。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
    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
    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
    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
    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
    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
    時,均可顯而易見。 
    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
    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
    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
    說明書」。提供權證(衍生性商品)等高風險商品行銷廣告、公開說
    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等時,宜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
    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對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投資人購買。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
    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
    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
    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
    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
    年○○○字第○○○號」。
七、應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八、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
第 8 條
本公會會員對不特定多數人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
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
一、事前申報:
(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
      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
(二)會員從事前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應於申
      報時出具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聲明書。(格式
      如附件二)
(三)價格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 104  年 4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9045 號函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
      附件三)
(四)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
      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二、免申報: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
      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
      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
      宣。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
      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
      或公告。
(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業務。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
    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事前申報案件,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
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
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第一前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
及其內容、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