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
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對不特定人為傳遞、散布
、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以實體或電子方式發行之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
    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
    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 Line、FB、PTT、BLOG、
    YOUTUBE、Twitter、Instagram、Plurk)、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
    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接受訪問或其他公
    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第 7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者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
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並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管理。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前,其宣傳資料應依前項
各會員所訂之內部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填製自我
檢查表,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投資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
令之情事後始得使用。
前項資料及審核紀錄自使用後應保存二年。
第 8 條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
、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一、事前申報:
(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
      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
(二)會員從事前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應於申
      報時出具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聲明書。(格式
      如附件二)
(三)價格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 104  年 4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9045 號函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
      附件三)
(四)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
      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二、免申報: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
      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
      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
      宣。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
      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
      或公告。
(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業務。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
    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移請本公會相關業務委員會處
理或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
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
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第一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
其內容、樣式。
第 11 條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規情節
重大者,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13 條
本公會會員就第三條之相關報導或訊息,如有不實或可能引起誤解者,應
自知悉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不含當日)在會員公司官網及向該報導或訊
息來源加以澄清。
第 14 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金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