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 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 則: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 大眾之判斷。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 之推斷。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 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 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 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 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 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 時,均可顯而易見。 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 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 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 說明書」。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 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 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 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 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 年○○○字第○○○號」。 七、應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八、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時 ,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對 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 資大眾之虞。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 、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 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 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 傳。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 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 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 十六、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 有引人錯誤者。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 、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一、事前申報: (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 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 (二)會員從事前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應於申 報時出具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聲明書。(格式 如附件二) (三)價格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 104 年 4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9045 號函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 附件三) (四)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 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二、免申報: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 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 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 宣。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 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 或公告。 (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業務。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 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移請本公會相關業務委員會處 理或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 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 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第一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 其內容、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