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 資大眾之虞。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 、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 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 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 傳。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 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及使用「破盤價」、「銅板價」、「手 續費 e 元」、「價格破壞領航者」、「價格破壞終結者」等或與 其字義相當易使投資人誤解之用語。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 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 十六、刊登之廣告內容與向本公會申報之內容不完全一致。 十七、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 有引人錯誤者。 十八、證券相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 十九、本理…等)。 二十、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 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包括但 不限於樣圖及實體視覺配置)、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 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 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 者,本公會得停止申報生效。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件視為退回本申報案件、補件仍不全者,退回本申報案件。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 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其使用 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 、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