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 條
本會會員分第一類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本
業者)及第二類會員(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從
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總代理業務者)。
第一類會員依年度營業收入分為A、B、C、D、E、F六級:年營業收
入四億元以上列為A級,可指派會員代表六人;年營業收入滿二億元以上
未滿四億元列為B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五人;年營業收入滿一億元以上未
滿二億元列為C級,可指派會員代表四人;年營業收入滿伍仟萬元以上未
滿一億元列為D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三人;年營業收入滿二仟萬元以上未
滿伍仟萬元列為E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二人;年營業收入未滿二仟萬元列
為F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一人。
第二類會員不分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一人;但兼營業者於兼營第二項事業
,或第一類會員兼營另一項事業時,其會員代表人數不予增加。
第 34-1 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參與其他團體為會員及指派出席其他團體之會員代表
;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先行核定,並提理事會追認。
第 43 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新加入之會員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加入本會者,於兼
    營前述事業時,不需再繳納本項費用。
二、常年會費:第一類會員:
(一)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貳拾萬元整。B級會
      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D級會員
      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F級會員新台
      幣壹拾萬元整。
(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B級
      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D級會
      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F級會員新台
      幣捌萬元整。
  第二類會員:每兼營一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該
  業務之F級會費繳交常年會費。應於收受本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一
  次繳付。新入會之會員,其當年度依入會日當月至年終之實際月數佔
  全年之比率計收,於入會時繳付。
三、事業費:收取標準及方式為:
(一)本會得依據下列標準,分別向所屬會員收取事業費,但全年度營業
      額在二仟萬元以下部分不須繳交事業費,超過二仟萬元部分再計收
      事業費:
   1.會員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全權委託經理費收入之 0.2
        5 %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2.會員因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
        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 0.25 %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
        萬元;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收入,
        以國內投資人持有該公司總代理基金規模乘以 0.1  %計算。
      3.會員因募集或私募基金,應按管理基金經理費收入之 0.5  %繳
        納事業費用。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捌拾萬元。
      4.會員因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及舉辦有
        關投資之講習,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 0.25 %繳納事業費。每年
        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5.前述事業費之繳納方式,得由會員於每年度第一次繳交前決定以
        每二個月依實際收入按規定比例繳納,或依每年計收上限平均十
        二個月之數額每二個月支付一次。會員每年度選定繳交方式後,
        當年度不得再行變更。
(二)本會會員應於每單月月底前,將依前二個月份業務收入金額及前目
      之費率計算應繳交之事業費自行撥入本會指定之銀行帳戶,並將下
      列報表單據送交本會,以供查考:
      1.月報表:會員單月應檢附其自行編製前二個月之報表,依收入種
        類,列名彙總金額之營業收入明細表。
      2.年報表:會員每年應於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檢附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及依收入種類,列明彙總金額之年
        度營業收入明細表。
      3.其他為核計事業費之需要,依本會要求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三)會員未依前目規定期限繳付常年會費、事業費者,本會得依會員自
      律公約之規定處以違約金。
四、捐助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教育訓練收入。
七、依法令或自律規範對會員處分之罰金或違約金。
八、其他依法令取得之收入。
依前項第七款所收取之罰金或違約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用於協助推
廣會員業務、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其它有助於提昇整體會員形象之社會公
益事項。
第 48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暨其施行細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