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歷史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一、新股權利證書係指上市 (櫃) 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發行公司) 依公司
    法第二四○及二四一條之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委託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所配發表彰新股權利
    之證書。
第 2 條
二、簽約開戶作業
 (一) 發行公司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
      憑證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另發行公司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依
      本公司「發行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
      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簽約開戶相關事宜。
 (二) 客戶應於參加人處開設集中保管帳戶,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
      款繳納憑證之帳簿劃撥作業事宜。
第 3 條
三、送存作業
 (一) 發行公司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委託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作業。
 (二) 客戶以現券方式領取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者,得委託參加
      人比照一般股票辦理送存作業。
第 4 條
四、領回作業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經完成股票換發後
    ,始得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所表彰之股
    票︰惟屬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
第 5 條
五、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一) 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參加人以帳簿
      劃撥辦理交割為原則。
 (二) 參加人接受客戶委託賣出前,須檢視是否有符合交割條件之餘額。
      客戶未開設集中保管帳戶者,本公司於買賣成交後,以編製「未開
      戶帳號明細清單」及電腦連線通知參加人請客戶補辦開戶手續。
第 6 條
六、換發作業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所表彰之新股上市 (櫃) 日,依目前舊票換新票之方
    式,向發行公司辦理換發。
第 7 條
七、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