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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pecific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for Halting and Reinstating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of Securities, and for Adjusting Margin Purchase Leverage Limits and Short Sale Margin Requirements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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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
    情事者,除上市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自接
    獲主管機關接管通知次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外,本公司即依下列原
    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
      止上市,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
      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
      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被合併而終止上市,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 
      1.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
        申報之第一季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均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
        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
        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
      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
      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
      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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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予以恢復:
(一)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七款情事,俟暫停原因消滅時,本公司
      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二)有前條第三款情事:
      1.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
        告申報之第一季財務報告,且以其中每股淨值較高者為認定依據
        。
      2.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3.法令對前二目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
        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
      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者,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本公司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
      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
      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即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四)有前條第五款情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恢復為六千萬個單位
      數以上。
(五)有前條第六款情事: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
      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
      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時,本公司即公告恢
      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
    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申報之季財務報告,
    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並於
    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自公告日之次五
    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經依前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
    即於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無累積虧
    損,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