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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通過,以維護
股東權益。
上市上櫃公司發生管理階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MBO)時,除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宜組成客觀獨立審議委員會審議收購價格及收購計
畫之合理性等,並注意資訊公開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處理前項相關事宜之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情事。
第 2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宜採用累積投票
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
份轉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
資訊並應充分揭露。  
第 5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
權益。  
上市上櫃公司發生管理階層收購時,應注意嗣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性。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