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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8-1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
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應就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薪酬政策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
為。
第 37 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董事會決議涉及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
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要求執行職務,以維護公司及股東
權益。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每年宜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
量、同儕評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