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英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 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 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 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上市上櫃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 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 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 公司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並應依公司法之 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 份轉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 資訊並應充分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 事,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 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 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監察人選任程序,並應依公司法 之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整體營運需要,並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 定,訂定監察人最低席次。 上市上櫃公司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監察人股份轉 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資訊 並應充分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監 察人,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 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 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