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
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
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
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上市上櫃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
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
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
公司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
第 2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並應依公司法之
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
份轉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
資訊並應充分揭露。
第 2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
事,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
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
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第 4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監察人選任程序,並應依公司法
之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整體營運需要,並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
定,訂定監察人最低席次。
上市上櫃公司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監察人股份轉
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資訊
並應充分揭露。
第 4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監
察人,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
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
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