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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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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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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防範內線交易)
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將
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經常且即時利用公開資訊
觀測站或公司設置之網站提供訊息予股東。
為平等對待股東,前項各類資訊之發布宜同步以英文揭露之。
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禁
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規範宜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
之日起之股票交易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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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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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股東常會報告董事酬金)
上市上櫃公司宜於股東常會報告董事領取之酬金,包含酬金政策、個別酬
金之內容、數額及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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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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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
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
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
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
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
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女性董事比率宜
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
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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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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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且不宜少於董事席
次三分之一,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宜逾三屆。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應予限制,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不宜同時擔任超過五家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與他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有互
相提名另一方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獨立董事候選人者,上市上櫃公
司應於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時揭露之,並說明該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
適任性。如當選為獨立董事者,應揭露其當選權數。
前項所稱集團企業與組織,其適用範圍及於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直接或
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
機構或法人。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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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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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公司治理資訊)
上市上櫃公司網站應設置專區,揭露下列公司治理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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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如董事會成員簡歷及其權責、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
情形。
二、功能性委員會:如各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簡歷及其權責。
三、公司治理相關規章:如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功能性委員會組
織規程等公司治理相關規章。
四、與公司治理相關之重要資訊:如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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