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發行人以科技事業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科技事業,屬於並未被要求獲利能力之上櫃條 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 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 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十 二)應增列現任董事、監察人、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 人員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五、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 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 計畫,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開發計畫。 (二)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 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