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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1 條
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發行人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姓名、經(
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人及其他公司之職務、與發行人董事及
監察人之關係及對發行人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人並應敘明上開人士
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