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發行人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屬於並未被要
    求獲利能力之上櫃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
    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
    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十
    三)應增列現任董事、監察人、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
    人員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五、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
    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
      計畫,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開發計畫。
(二)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
      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第 8 條
本國發行人以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
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該公司所取得特許權合約之存續期間,及「本公司係參與
    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屬於並未被要求上櫃條件中之獲利能力標準者
    ,請投資人特別注意」及等字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應增列主
    要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
    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技術及研
    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發起
    人、主要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股權變動情形。
五、特別記載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下
    列事項︰
(一)政府授與特許權之過程及與計劃相關之法令規範。
(二)計劃相關重要合約內容摘要。
(三)主要股東及經營者簡介及分工暨其具備完成特許合約所需之技術能
      力、財力及其他必要之能力之相關證明。
(四)工程興建計畫及可行性分析。
(五)興建期財務計畫,應包括現金流量預測、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
      之計畫。
(六)興建期風險管理計畫。
(七)營運計畫及相關假設。
(八)營運期財務計畫,應包括營運期間首五年度營收、營運成本及獲利
      之預測及預估財務報告、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計畫。但發行
      人申請上櫃時,已開始營運者,不適用之。
(九)其他足以影響個案工程完工、營運之特殊事項。
第 22 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應按本中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電
子檔案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及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至本中心,並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